三、重点工作
(八)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凡是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脱钩或脱钩不彻底的,要确保在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对资不抵债停止经营的企业,剥离经营职能后,人员能够整体转换至种子管理机构或推广部门的企业,实行关闭注销;对有一定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较好、净资产基本能支付改革成本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置换、土地使用权置换和职工身份转换,实行整体改制;对于负担较重、改制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拍卖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拍卖所得按规定用于对职工的补偿,实行整体出让。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本次改革中人员分流和安置的具体方法,原则上按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九)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尚未设立或撤销种子管理机构的县(市)区,要在2007年7月1日前予以设立和恢复,并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名称为“种子管理站”,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六县(市)、贾汪区种子管理站的编制数核定为8-10人,按规定程序报批。现有编制和人员已落实到位的,要保持稳定;人员编制明显不足的,要从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择优录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种子管理职能,切实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行政许可实行一站式服务和行政处罚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子管理机构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审查和种子案件侦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十)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规范处置好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公示审计和评估结果。改制前需要剥离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属,明确处置办法,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改制转让的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市场按规定程序转让;需要移交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用于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资产,要理清所属产权关系,确保继续用于种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