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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且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八条 建立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由徐州市文化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民宗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市文化局负责召集,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项目,提交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四条 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经市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工作。对入选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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