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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8.市(州、地)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州、地)人事局核准;市(州、地)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地)人事局核准。

  29.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其中,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0.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1.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审核、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时,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也应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七、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政府人

  事部门核准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按需设岗。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人员,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3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岗位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4.已实施了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按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依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可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5.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根据所聘等级岗位,对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各级人事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逐步调整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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