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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发〔2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力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应给予照顾。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他处又无住房的残疾人的住宅,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6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被拆迁人在规定的安置范围内,可优先选择住房。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不定期公布。每个产权户每月最低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低于260元。拆除生产性或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解决过渡用房、造成停产或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的0.6%按月计发,低于300元的按每月3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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