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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十四)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区、县政府应承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争取国家及省上支持。按照自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服务人口(含流动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按自贡市城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区 (县) 级财政按辖区城镇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核定安排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按现行管理机制予以安排。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十五)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经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定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制定家庭病床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收治范围、支付范围和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全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保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平衡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逐步提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常见病、慢性病和重症病康复治疗及相关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住院治疗的,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上级医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补差原则不重复计算;如上级医院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不再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探索完善双向转诊的管理办法和适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费用结算办法。
  (十六)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中的作用。建立以城市社区卫生为平台、部门联动、监管规范、社会参与、救助程度适宜的城市贫困医疗救助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多层面救助方式,探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双向转诊制等制度,通过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机构减免等办法,采取门诊、住院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等方式对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提高贫困群众对卫生服务利用的可及性。
  (十七)规范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探索制订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特点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质优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合理确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制订相应的服务收费方式和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以外的其它医疗服务项目按二级乙等医疗机构现行服务价格下浮10-30%,在保证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一些个性化服务的需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个性化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应报区以上物价、卫生部门审核、备案。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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