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6〕149号),现就做好我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省政府开展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是推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内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将把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突出重点。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我市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 “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巩固与完善工作,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要求,积极贯彻实施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做好农村教育工作。
三、扎实工作,迎接评估。按照省政府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对照督导评估标准的具体要求,逐项检查,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本区县的督导评估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分别报省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各区、县政府的自查情况,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12月上旬组织市教育、发改、财政、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对各区、县政府进行复查。各区、县要对自查和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做好充分准备,迎接省政府的督导评估。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