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只有唯一取水水源和饮用水水源地并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区(县)城区,要早作规划,争取尽快在3年时间内建成备用水源。
三、强化监管,积极抓好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保护
强化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水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力度。一是要严格执行水资源取水许可及有偿使用制度。对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实施计量取水,并严格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同时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逐步削减河道自备水源取水量,对重大涉水项目确需新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必须首先进行水资源论证评估后,才能申请办理取水许可。二是要强化水功能区保护。特别是对旭水河、釜溪河、镇溪河等事关城区生活、生产后备水源及生态用水补充水源的重要河段,要进一步落实水功能区保护措施,界定保留区和保护区范围,设立明显界标,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排污口,限制排污总量,严禁向河道管护范围乱倒生活及工业垃圾。三是要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在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肥水养鱼和网箱养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禁止从事与水源保护及供水无关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特别是对在已划定的8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从事化肥养鱼、肥水养鱼、网箱养鱼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同时,要积极引导、支持养鱼户从事无污染、无公害养殖,普及和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切实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常规和应急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质量。环保部门要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对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月报监测工作,对划定的8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半年报监测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季报和月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环保、水务(水利)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必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水务(水利)部门要强化对集中式供水水厂(站)的监管,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应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