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报读专业、资格核准工作;
(四)确定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专业,跟踪退役士兵在学、就业情况;
(五)会同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对承担培训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属院校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宣传工作;
(二)指导辖区内省定点培训学校编制退役士兵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督促学校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学习、生活、政治思想教育管理;
(三)组织退役士兵学生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毕业证书;
(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指导相关培训院校做好推荐就业工作;
(五)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考前辅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及管理。具体职责:
(一)根据审定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
(二)会同民政、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资金按省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落实培训办日常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辖区内各省定点职业技术院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具体职责是:
(一)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及退役士兵报考志愿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负责在校退役士兵学生的学习、生活、政治思想教育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学业;
(三)对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毕业证书。积极组织本校培训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期间,县级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