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优待安置证》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判刑事犯罪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六)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以自愿为原则。
接受免费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及符合政策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可领取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待遇。
不参加免费培训的,仍按现行安置政策执行。
第五条 退役士兵按规定免费参加两年的职业技术教育或三年的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学习期满后,要继续升读的,其所需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人武部要通过家访和其他形式,预测退役士兵人数及拟读专业等情况,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培训办汇总报有关部门及省民政厅。
第八条 肇庆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办),挂靠在市民政局,培训办的日常工作由民政局负责。
培训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指导做好退役士兵动员、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监督本辖区内省定点学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推荐。
第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具体职责:
(一)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预测本辖区内当年退役士兵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