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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部分内容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部分内容的通知
(肇府[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将《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7]46号)第十一条第八款“(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具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内容修改为:“(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送所在地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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