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企业驻肇分支机构、省属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三)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1、编制完善企业预案。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在2007年11月30日前,结合自身实际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工作。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本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供水、供电、供气等关键性工程,仓储、能源等重点部位,铁路、客运等重点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2、加强企业预案管理。各地企业的应急预案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建立企业应急预案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中央企业驻肇分支机构、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安全生产监管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照市和各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类事故专项预案,加强对备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3、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行业企业或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督促企业对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修订。同时,有关部门要指导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企业生产条件、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
根据粤府办[2007]42号文要求,各地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各地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职工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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