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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购销环节监管,认真落实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得兼职进行药品购销活动,不得委托他人开展药品销售业务,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只能在本企业授权范围内开展药品销售的计划制定、合同签定和药品运送工作,而不能进行买入卖出并对药品拥有权的经营活动,同时需主动接受属地药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医药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并食药监〔2007〕15号)明确,从今年6月开始,对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3个工种10个岗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落实相关要求,从9月底开始,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人员,以及外埠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驻并办事机构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为了强化监督检查,省城所有药品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将在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网址www.tyfda.gov.cn),公示内容包括销售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法人委托授权书所载要素等。未经公示人员不得在辖区内开展药品业务。药品销售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相关企业或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以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首先对药品销售人员资质进行核实和登记,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从10月1日以后,药品购进单位与无职业资格证及未经网上公示的人员开展业务,按照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进行处罚。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不能提供或未提供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或销售记录,以及药品批发企业为未经网上公示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其销售药品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有商业贿赂嫌疑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认真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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