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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将排放方式和排放总量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无证或超量排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运营。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控制污染总量,平衡环境容量。严格执行项目环评审批,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到“三到位”,即项目开工时环保设施建设图纸到位、环保措施资金到位、环境监理到位。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坚持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凡是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登记注册,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核发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对新上项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项目,除实施经济惩罚外,对所属地区暂停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项目的审批。
  (四)严格执行限期治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坚持每年列出一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挂牌整治。根据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的要求,对不达标、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企业必须限产、限排。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或关闭。凡不严格执行限期治理的地区,上一级政府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
  决。
  (五)严格执行环境监测、监察制度。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察监控预警体系,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企业的自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省、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六)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排污费是污染企业占用公共环境容量的社会补偿,必须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足额征收。对不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区,一律不安排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排污费,对随意减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力度,实行下查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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