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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每年年初在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三)村委会确定1名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领取与核销,村级收入、支出计划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以及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统计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等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四)村报账会计按照中心向村委会配发的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村委会资料的收、支、结存情况,以便定期与中心对账。

  (五)村委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乡镇财经所统一发放的《湖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及时将资金缴存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中心办理收入报账手续。

  (六)村委会各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委会“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委会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各村向中心报账时应附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

  (七)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会计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中心报账,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对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并与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村委会负责将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中心代理,只设置1名报账会计。中心确保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确保及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代管资金、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确保不向村委会收取代理费用。

  (二)中心在代理村级会计服务前,要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的要求,组织力量会同农村会计专管员和村委会全面清理村级财务及资产,核定村级债权债务,使村级现有财务做到账账、账物、账款、账据、账表相符后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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