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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中办发[2006]32号文件指出:“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国发[2006]34号文件规定:“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完善村级会计核算管理,严肃村级财经纪律,加强农村源头治腐,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推进村务公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乡镇财经所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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