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严格依法治界,及时调处边界纠纷,逐步建立健全法规配套、管理规范、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界线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界线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巩固勘界成果。继续实施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推进界线信息化建设。健全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及时组织调处由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协助处理界线附近地区的资源纠纷,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和谐。
(九)婚姻殡葬管理。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实现婚姻登记流程规范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的目标。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完善殡仪服务,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1)规范婚姻登记场所建设,设立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和档案管理室,每个县(市、区)的婚姻登记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2)继续推进殡葬改革,2010年全省火葬区火化率稳定在80%以上。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倡导树葬、草坪葬骨灰散撒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的新式葬法。对公墓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快殡葬服务单位体制改革步伐,建立殡葬服务标准,规范殡葬服务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殡葬服务专业化水平。新建、改建一批殡葬服务设施,新建殡仪馆6个,改造殡仪馆、火葬场20个;逐步治理农村乱埋乱葬,力争全省每个村建1处公益性墓地或骨灰纪念堂,将坟包变树林。加强基层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四、实施“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政策措施
实施本规划,完成确定的目标与任务,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保障。
(一)健全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国家对民政事业发展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民政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作用,充分利用扶持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争取金融部门在调整信贷结构中对民政设施和项目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改革民政事业价格体系,解决长期存在的价值补偿不足问题,除少数确实需要由国家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之外,民政服务的大部分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实行财政支持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价格政策,以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在城市、城镇规划建设中争取将社区服务、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在土地批租、水电增容、税收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和照顾。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我省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
(二)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建立各级财政投入持续增长的机制,加大民政事业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健全各级财政资金拨付机制,加强民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检查监督机制,提高民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三)加快改革步伐。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步伐,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集体经济、民营企业和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加快实施“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制定鼓励民间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法规和优惠措施,把社会福利机构更多地交给社会力量经营;试行向社会经济实体购买服务,尝试福利事业市场化。进一步拓展社会捐助的渠道,提高社会捐赠的水平。切实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社会动员作用,大力培育社会救助类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创新和完善社会捐赠的激励机制,调整和统一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