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拥军优抚安置。
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安置政策,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力度,提高军休安置和管理水平,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1)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建立健全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探索将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体系途径,建立完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伤残抚恤管理。
(2)逐步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通过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实现就业。
(3)适应铁路提速、新线建设变化,按一、二级军供站建设标准,新建、续建和改造武汉江岸西、汉口北、恩施军供站和枝江、十堰、蒲圻军供分站,一次供应能力分别达到1000-1500人次。
(4)完善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体制和交接安置办法,完成军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积极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政治和生活待遇。
(5)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等群众性双拥活动,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维护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6)完善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军休所的基础设施,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对自愿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安排到光荣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7)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规范烈士审批程序,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积极开展红色旅游项目建设,力争实现年接待爱国主义和传统教育人数600万人次。
(六)社会福利。继续发展以老年人、孤儿、残疾人为主补缺型的福利事业,兼顾发展面向社会公众普惠制的福利事业,形成以家庭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孤儿养育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福利体系,为他们创造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
(1)老年福利服务。改善孤寡老人集中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重点加强城市城区和县城综合性社区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建设,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每年以5%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城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7.2万张,孤寡老人愿意集中供养的全部集中供养,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张。新建1所省级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老年福利机构。不断扩大社会互助范围,制定和完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策,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等福利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