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完善分类救助管理办法,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完善救助管理站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使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都能够开展救助管理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每个县级市、口子县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需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三)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加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发展基层民主,探索新时期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模式,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搭建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的平台。
(1)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以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为核心,坚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逐步推进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村(居)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完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建立民主理财、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按照“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重点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健全和完善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出台《湖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村(居)民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
(2)和谐社区建设。对社区公共事务实行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社区直选。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便民利民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积极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努力构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四)民间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格局,形成法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1)以增强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能力为目标,引导和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培育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公益性民间组织。2010年全省登记和备案的民间组织由目前的1.2万个发展到3万个左右。
(2)健全以民间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优化民间组织功能。探索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民间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民间组织的党建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专业化水平。
(3)完善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制定民间组织分类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涉外民间组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监察,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组织与活动,为民间组织注册登记、评估评价、数据统计、信息网络、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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