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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1)完善灾害管理体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救灾工作职责,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
  (2)建立灾害应急救援系统。通过灾害应急救助和减灾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的灾害应变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做到救灾人员快速到达灾发现场,重大灾情4小时内掌握上报,保证灾民灾后24小时内得到初步安置和救助。一是加强备灾工作。争取国家在湖北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4个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库(代储点),支持市、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到“十一五”末期,省、市、县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分别能够适应10万、0.8万、0.4万人应急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强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实现信息传输快速通畅、指挥决策高效有序、应急行动快捷有效;建立大中城市和重点灾害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强化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与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消防总队等部门资源共享、救援联动的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3)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和灾后生活救助工作。实施“福彩安居工程”,对农村特困户危房进行改造,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实行倒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逐步提高倒房重建补助标准。组织受灾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提高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保障冬令、春荒期间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和规范各项救助制度,到2010年全省普遍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和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为基本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1)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尽快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资金投入机制,力争将我省的保障水平保持在全国中等水平。实施分类救助,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予以重点照顾。2006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2007年至2008年全省过渡到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配套和工作衔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确保临时有困难的群众的基本生活。
  (2)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提供生活照料服务,适时调整供养标准,使其到达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保障他们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的需求。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巩固成果,加强农村乡镇福利院长效机制建设。
  (3)全省普遍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到2010年大病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000元达到 4000元。在农村,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资助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研究制定大病救助政策,做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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