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跟踪评价中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正确处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对开展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列入区域发展规划且区域发展规划未通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严受理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尚未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园区、集中区,2007年12月31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逾期未补办的暂停办理入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四、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进入宏观经济决策程序。凡不按要求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1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 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
三、渔业发展规划
四、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五、畜牧业发展规划
六、流域水电规划
七、交通规划
八、城市专项规划
九、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