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数据核查。德阳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德阳市经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德阳市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德阳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德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是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