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失业青年尽快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帮助企业培养紧缺人才,扩充人员储备,缩短新聘员工的培训时间,在全市建立青年见习制度。对年龄在16-25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有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青年,实行3-6月的职业见习期,并对参加职业见习的人员和职业见习基地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四、搞好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要科学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防止和减少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安置方案,加强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对于企业规模性裁员的,裁员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必须提前30日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超过300人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本企业被裁减人员。
(五)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职业介绍、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随意裁员等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