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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和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仍按原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社区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社区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岗位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五)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8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身体残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身体残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社会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各类公益性岗位和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同时给予工伤、生育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就业困难对象在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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