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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多渠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经营摊位,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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