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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在市、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要对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预先审核。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部门领导干部工作绩效考评和本单位奖惩挂钩。

  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与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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