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GPS记录仪安装范围及时限
GPS记录仪安装范围:在我区境内注册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工作本着“先大型车、后小型车,先长线、后短线”的原则,由交通部门负责分步组织实施。
安装时限:从现在起到2007年底,交通部门要组织完成省际、市际长途营运客车和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装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县际营运客车和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的安装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农村营运客车的安装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本部门区、市、县三级监控平台的搭建工作,并实现与自治区GPS运营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运输企业(业户)要根据本单位GPS记录仪的安装进度,及时构建本单位的监控管理平台。各级监控平台的监控软件由自治区GPS运营服务平台统一提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推广应用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区推广应用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工作力量,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质监、保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区GPS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方案、技术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GPS记录仪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交通部门负责建设全区统一的 GPS运营服务系统平台,组织指导运输企业建立GPS监控平台和安装GPS记录仪车载终端。交通部门要将营运车辆安装GPS记录仪作为客运、货运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安装GPS记录仪的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一律不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公安部门负责抓好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关。从2007年下半年起,凡未按规定范围和时限要求安装GPS记录仪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GPS记录仪车载终端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GPS记录仪产品符合技术要求。保险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的精神,在商业责任保险机制中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GPS记录仪的推广使用。各市、县 (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本地区的GPS记录仪推广应用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本地区各运输企业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