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对市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授权的决定
(并卫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厂矿企事业卫生处(医院)、医务室,市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做到既依法行政、严把审批关,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会议精神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并审改办〔2007〕1号)要求,对市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作如下授权:
一、市政府保留的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服务性事项全部进入市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办理。
二、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执业护士首次注册为初审事项,授权大厅卫生局窗口即来即办,并直接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以下卫生许可事项授权大厅卫生局窗口直接办理,即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窗口负责人复核后发证。
1、放射工作人员证核(换)发;
2、食品(国产)广告证明核发;
3、医师执业注册;
4、执业护士再注册;
5、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
6、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7、医疗机构开展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8、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人员许可;
9、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卫生认可;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和工程验收卫生认可;
11、职业卫生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卫生验收认可;
12、新、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卫生认可;
13、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1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6、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四、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实行二级审批,即由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完成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由分管领导把关审查通过,在大厅发证。
五、各种卫生许可证的年检、换证,授权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直接办理。
六、由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出具的各类许可证一律用太原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