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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造林后抚育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以及工程建设照片、音像等资料。

第五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翌年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市园林绿化局根据规划和市年度投资计划以及上年度造林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制定翌年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下达区县。
  第十五条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接到市园林绿化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区县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年度作业设计,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十六条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作业设计。确需更改或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七条 彩色树种造林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指导及科技服务等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实施单位(专业队)签订合同,落实责任,确保建设成效。同时,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动态信息报送和总结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定期收集整理项目规划、作业设计、批复文件、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有关政策制度、组织管理及资金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确保完整、准确、详实。
  第十九条 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市财政依据市级检查验收的结果给予一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补助,不足资金由区县筹集。但对于没有达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地块,当年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经整改达到标准后给予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并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凡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对区县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者调减区县下年度的彩叶工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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