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已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分析已掌握的该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数据、参考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及纳税评估等情况,确定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5.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且按照国标税控机具的设置要求,开票累计金额、退票累计金额设定不超过4200万元。
6.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确定原则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要,可适当从宽(不包括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400万元的档次)。各局可结合日常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重点行业的监管,分析掌握本区域内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总体情况,灵活制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限额设定标准,使其限额审批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的正常开票需要。
7.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初次最高开票限额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控初始化时写入用户卡中。
(五)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
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依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程序执行。
二、发票销售
(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要携带空卡)。
(二)办理售票
1.对于纳税人初次领购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须在办理税控机初始化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销售发票。发票销售时,根据系统自动提示的初始化信息进行销售,对于未办理初始化的纳税人,不得向其销售发票。
2.对于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国标税控发票,仍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文件中规定的数量发售。
3.对于续领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要先报数,经过票表比对后,税务机关进行售票。
4.纳税人按月购票
(1)纳税人按月领购发票时,应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先报数,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期经营收入数据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的比对结果进行售票。
①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大于或等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可对用户卡清零解锁,回写监控信息和授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