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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实现网络税控功能或不适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仍然使用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
  (三)发票核定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自2007年8月1日起,新办户凡具备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条件,均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购置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时,应按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纳税人需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提交相关申请。
  3.发票核定的种类和数量
  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或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对于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其《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的月发票核定最高金额为4999元。
  对于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的企业,按照对其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数额、月营业收入总额及开具笔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数。
  (四)国标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纳税人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包括: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进行审批确认。
  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和审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高开票限额的设置要求,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四个参考档次,即单张发票最高限额的审批上限额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四百万元以下(以上档次均含本数)。
  以上四档最高开票限额适用于所有行业,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的需要、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和注册资金等,确定其最高开票限额适用的档次。各局可以结合纳税人的申请和纳税评估的情况,在每档最高开票上限额之内,据实审批纳税人的单张开票最高限额。
  3.对于首次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及规模情况,审核批准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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