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发票核定)1、2、3点、第四款(国标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第2条,第二条第一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7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正确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及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事项,保证纳税人正常领购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以及发票领购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需要领购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纳税人,应先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后,再根据“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核定、国标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相关程序。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包括领购定额发票、领购税控机打发票和同时领购定额和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许可依然有效,在此次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中,不需要重新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但上述纳税人如需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收款机的,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二)国标税控发票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适用条件
经市政府批准,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应按照规定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对于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发票用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