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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新标识标牌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新标识标牌的通知
(并卫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步伐,实施规范化管理,扩大社区卫生服务在社区居民中的影响力,经研究决定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新的标识、标牌。现就标识、标牌的说明、使用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识、标牌说明
  太原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按照《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执行。
  统一标牌整体设计呈长方形图案,分室外门头标牌和室内科室标牌两种。室外门头标牌前约四分之一部分底色为白色,中央标识为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后约四分之三部分底色为绿色,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识别名(字体为白色),两部分衔接处以四颗心(绿白相间)装饰,表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居民充分体现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室内标牌前约三分之一部分为统一标识,后约三分之二为科室识别名,其它同室外门头标牌(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标牌图样见附件)。
  二、标识、标牌使用范围
  太原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标识、标牌为太原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标识。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
  三、标识、标牌使用要求
  1、使用本标识、标牌时,除标牌上的区名、机构识别名、科室识别名、电话可以改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标识、标牌上增删任何内容。
  2、市卫生局妇社处负责此标识与标牌的使用管理工作。此标识、标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全市新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使用本标识、标牌。发布之日前审批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在8月中旬完成标识、标牌的更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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