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补助政策,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大力宣传自谋职业优秀退役士兵的先进事迹,引导、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道路。
四、加大退役士兵的培训服务力度
各区县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每名城镇退役士兵都能得到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转业士官的教育培训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教育培训由各区、县民政局组织,培训经费由各区、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待培训结束后,市民政局根据培训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网络信息平台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信息系统,完善退役士兵跟踪调查反馈服务机制,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广泛开展政策咨询、用人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五、严格控制城镇征兵比例,规范优待安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非农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突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非农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发给《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不得跨区、县使用。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