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丽政发〔200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5〕18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退役士兵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要坚决服从军队改革建设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队,安全返乡。
二、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完成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少安置一名退役士兵,一次性缴纳5万元转移安置金的办法,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的安置办法,做到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对象、公开安置岗位,保证综合素质高、服役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较好安置,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