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市医疗救助是一项惠及城市贫困群众的新工作、新任务。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各新增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当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二)认真调查摸底,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各新增试点县(市、区)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中患大病和慢性病的户数、人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要按照陕政办发〔2005〕48号文件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借鉴先行试点县(市、区)的经验,制订当地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时,要正确把握大病救助与慢性病救助、治疗前救助与治疗后救助、起付线与封顶线的关系,使工作方案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各试点县(市、区)的试点方案要报省民政厅备案,今年10月底前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程序,充分发挥社区群众评议小组的作用,对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患病情况、救助金额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发放给真正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
(四)确定医疗救助机构,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各新增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确定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