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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督察、复查和验收阶段(2007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

  1.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组织督察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逐级开展整治行动督促检查,并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清理整治数量进行复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限期集中整治。

  2.对完成上述各阶段工作任务的,由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五)规范、完善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1.交通、税务、保险部门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提供的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机动车辆信息,按规定征收2008年的相关税费。

  2.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对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机动车进行分类,对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纳入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使用专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重点管理;对冒领、骗领专段号牌的,要认真核查比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县乡道路管控,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取缔农村地区新出现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及非法营运车辆。同时,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城区、城郊结合部等存在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及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深入集中整治。

  4.工商、商务、税务等部门要强化机动车销售的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销售行为,严格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拼装、报废机动车和销售未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5.工商、商务、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制度,督促销售企业签订机动车销售保证书,明确销售企业责任,要求销售企业协助车主及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销售企业要建立机动车销售台帐,逐项登记机动车车主、车辆品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并定期将机动车销售台帐报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或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6.工商、税务、保险、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车辆购置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征收前移的办法,把相关税费纳入机动车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确保税费的正常收取,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率。

  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机动车管理档案和台帐,在乡(镇)、行政村实行“一车一档”的管理制度和“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督管理办法。

  8.公安、交通、农业、工商、商务、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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