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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整治行动集中申报阶段结束后清理排查出的“四种车”,严格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对已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四种车”,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纳入规范管理:一是车主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凭证或者合法来历凭证不全,但能提供证明材料说明车辆确属合法取得的;二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无盗抢记录的;三是车辆无重复注册登记情况的;四是车辆产品已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五是2008年的税费已按规定缴清,或经交通、税务、保险部门出具减免或缓缴证明材料的。

  4.对不符合纳入规范管理条件的“四种车”,继续按专段号牌纳入重点户籍管理,不进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不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在行驶证上记载限制行驶的时间和区域,禁止办理转出、转入登记等。其中,行驶证的有效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必须换证;行驶的区域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县(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5.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四种车”,经检验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延用1至2年;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6.对涉嫌盗抢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及时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对涉嫌走私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移交海关部门查处;对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解体。

  7.整治行动期间,除“四种车”外的其他无牌无证机动车,以及2007年6月1日后新购置的机动车,一律严格按规定征收税费,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整治步骤和工作重点

  整治行动从2007年6月11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六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工作准备阶段(2007年6月11日至6月20日)

  1.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

  3.由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公安交警、派出所民警、专兼职协管员、农村治保员、农机监理人员等多种力量,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和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数量、车型及分布区域,彻底摸清底数,建立无牌无证机动车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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