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标准。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
1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宣传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定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将循环经济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定期开展企业培训,提高管理者和广大员工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水平。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科学普及工程,在国民教育中逐步充实循环经济的教育内容。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制定资源节约公约,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和消费氛围。
2加快循环经济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校和其他职业院校循环经济相关学科建设,实施专业技术和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建立健全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人才引进、使用激励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进和培养循环经济研发方面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建立和完善相关人才储备库。对完成循环经济重大科技研发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技术创新突破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技术要素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专业技能人才用技术成果和管理才能入股分红。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抓紧制定、完善和实施循环经济规划。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完善节能、节水、节约土地和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完善工业发展、区域发展、城镇建设等重点规划。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对中心城市、重点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进行统筹规划、建设和逐步改造,引导和促进集聚发展。对进入循环经济规划区内的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核心资源综合利用及废物排放控制要求,引导和促进企业相应建设集中供电、供气、供热和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形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规划公告制度,规划一经批准,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