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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3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合理调整水、电、燃气等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4加大相关税费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及有关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所生产的电力,以及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利用煤矸石、煤泥等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比重达60%以上(含60%)所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后,要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基数保底、增量调节的原则,逐步建立合理的相关税收分配机制。对在资源富集区内发展循环经济产生的税收,向资源地倾斜;各地按照组团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产生的税收,其属地分享的部分可由市(州、地)之间协商制定合理的分配办法。
  5依法保障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对循环经济重点开发项目,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并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积极探索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入股的办法。在省的权限内,对循环经济建设的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和重点区域,在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的使用上给予倾斜。
  (二)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政策。
  1严格环保准入和能效标准控制。制定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量化指标和合格评定制度,建立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循环经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项目。对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和环保标准的现有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关、停、并、转、改。禁止引进被国家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及淘汰的技术和设备。认真执行国家高耗能(耗电)、能效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用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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