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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坚持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示范推动、持续实施,分阶段推进,分层次示范和一体化安排,努力促进企业、行业、园区、区域循环经济的互动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充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协调好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地区及城乡居民。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5%和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形成一批资源生产率高、污染物排放低的清洁生产企业、循环经济生态工农业基地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及区域。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实行分层次示范,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导作用。
  重点支持贵阳市按照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搞好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启动省级区域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重点规划建设开阳、桐梓、绥阳等一批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农业示范基地。对煤炭、电力、有色、化工等重点产业的项目进行一体化建设,在认真组织好开磷集团、宏福公司、赤天化纸业公司三家国家级试点单位循环经济工作的同时,在重点行业中选择一批骨干企业列为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对资源的循环利用。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的政策措施,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探索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的思路,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
  (二)以能源原材料工业及骨干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深入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我省实施意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着重抓好对环境影响大的电力、煤化工、磷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防止高耗能、重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建设,严禁高耗能、重污染企业向我省转移。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清洁生产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积极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三)以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为突破口,大力推进节约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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