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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对专用卡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在宁夏财政信息网上查询本单位车辆用油;对燃油费支出进行分析、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执行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进行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全区定点加油站的监管;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定点加油站的监管,对违规加油站进行的处罚,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单位在自治区境内非定点加油站加油的,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车辆用油预算的等额经费。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定点加油站要严格遵守“四不准”规定,即:不准异车异卡加油;不准购置其他物品;不准套取支付现金;不准用其它容器加油。定点加油站有违规行为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定点加油站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机动卡加油通知单(略)
  附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限额(略)
  附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申请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源头治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5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公务机动车辆保险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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