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50强私营企业”评选条件
1.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私营企业;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两年内无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4.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且2006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涉农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的税收国家已减免的,可按原税率计算出税额供参考),总产值或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
5.无偷逃、骗取、拖欠税款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和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农民工工资的记录;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非法用工、环境违法行为等违法经营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广西50强个体工商户”评选条件
1.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且2006年缴纳税金10万元以上,总产值或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3.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乐于奉献,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个体工商户本人两年内无因违法犯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5.无偷逃、骗取、拖欠税款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和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农民工工资的记录;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非法用工、环境违法行为等违法经营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评选程序
(一)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参评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经税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推荐参评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推荐表、事迹材料(2000字)、主要事迹简介(500字)、法定代表人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等材料(1式3份,附电子版)以及反映该参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事迹的3分钟录像资料(DVD光碟或DV带)报送组委会办公室。
(二)组委会办公室收到各市推荐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评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并报组委会批准后,将评审结果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红盾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组委会将拟表彰的“广西50强私营企业”、“广西50强个体工商户”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