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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和发展养老服务业市场。各级要逐步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体系。要引导和鼓励各种经济实体开发生产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并通过展示、示范、宣传等方式正确引导,使老年人树立良好的养老服务消费观念。
  三、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十一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养老服务业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规范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要加大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财政预算,财政资金投入要注意向农村倾斜。要保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方式为他们提供养老服务。市、县两级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民办养老事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三)实行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政府部门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享受服务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各级也要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在发展养老服务业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养老服务业示范活动,培养一批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并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发挥其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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