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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民政局等14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


  (11)《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三款: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1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委托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受委托组织:共5个

  1、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2、同安区广播电视局

  3、集美区广播电视台

  4、海沧区广播电视台

  5、翔安区广播电视管理中心

  执法依据:共2件

  (一) 行政法规(1件)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部门规章(1件)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20 号)第二条第二款: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附件8:
  厦门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体育局

  执法依据:共12件

  (一)法律(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第337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第338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1件)

  (1)《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单位自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四)部门规章(5件)

  (1)《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3)《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国家体委令第19号)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四)政府规章(1件)

  (1)《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闽政(1991)43号)第五条: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2件)

  (1)《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2000]62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体竞字[2000]053号) 第五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地(市)、县体委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附件9:
  厦门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统计局

  执法依据:共11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行政法规(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六条: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闽统[2005]法97号)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市直有关单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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