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24号)第十九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18)《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闽委发〔2001〕14号)第二十四条: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管理职责和管辖范围,建立以部门领导为核心的责任制,把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群团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能,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服务社区建设,服务社区群众。
(19)《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01〕176号)第四条第一款: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20)《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5〕28号)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分析农村医疗救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终了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决算……。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厦门市救助管理站
执法依据:共2件
(一)行政法规(1件)
(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
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二)部门规章(1件)
(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
五条第一款: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委托单位:厦门市民政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殡葬管理处
执法依据:1件
地方性法规(1件)
(1)《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日常工作。
附件2: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执法依据:共9件
(一)行政法规(3件)
(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
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
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
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二)地方性法规(2件)
(1)《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2)《
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
六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部门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职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部门规章(4件)
(1)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
三条: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
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3)《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关于下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4)《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
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附件3:
厦门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司法局
执法依据:共19件
(一)法律(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行政法规(2件)
(1)《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
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主体是: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
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2)《
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
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四)部门规章(13件)
(1)《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
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
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