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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对出口商品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且当年度出口额500(含)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奖励:

  当年度出口500(含)-1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当年度出口1500(含)-5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当年度出口5000(含)-1亿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当年度出口1亿(含)美元以上,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对自主品牌推广的扶持

  对由商务部或省、市政府组织并由市贸发局和其委托单位承办的自主品牌在境外推广活动,所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费以及公共布展费给予全额资助;

  (三)关于企业项目扶持标准和比例:

  1、品牌企业,扶持比例为项目发生金额的60%;骨干企业,扶持比例为项目发生金额的50%。

  2、重点工业出口大户每年度最高扶持100万元人民币;品牌企业每年度最高扶持60万元人民币;骨干企业每年度最高扶持50万元人民币。

  四、资金申请程序及要求:

  1、骨干企业于当年1月15日前向市贸发局上报本年度出口目标,经审核后确定;

  2、重点出口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下年1月20日前对已实施的项目向市贸发局提出拨付申请;

  3、市贸发局对上半年出口完成目标序时进度的企业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材料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4、上半年出口未完成目标序时进度的,暂缓审核其上半年已实施项目的拨付申请,待完成全年出口目标后一并审核拨付;未达到全年出口目标的,不予拨付其项目申请资金。

  5、当年度执行完毕的企业项目申请使用当年度资金,不得申请使用下一年度资金。

  五、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一)骨干企业出口目标核定

  出口目标核定表

  (二)资金拨付申请

  1、扶持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各项财务费用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六、其它说明:

  1、所提供材料须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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