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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

  2、在境外开展自主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注册及保护费用,仅支持注册费、代理费和专利年费;

  3、进行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的认证活动,认证项目包括:

  (1)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

  (2)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认证费;

  (3)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认证认证费;

  (4)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5)农残认证认证费。

  非以上认证,须事先申请;

  4、为扩大自主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而开展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

  (1)广告宣传:

  ①网络广告宣传,期限须在一年期(含)以上,须事先申请,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②跨年度广告,广告费扶持一次性清算,企业不必跨年分别申请。

  (2)推广活动:须事先提交推广活动方案及相关费用说明。

  5、聘请专业机构制定企业出口品牌发展战略活动资助;

  ①须签订代理合同;

  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出口品牌产品在境外超市上架费用;

  7、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开拓境外市场考察费用。

  ①须事先申请并提供考察人员名单(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的领导、业务部门人员);

  ②考察费用包括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境外住宿费补贴(按国家规定补贴标准,国别及在外时间认定以出入境记录为准,如记录不全,就低不就高);

  ③参展项目1个展位支持1人在外费用。

  8、在境外建立出口产品售后服务体系(派出售后服务人员到境外工作或在国内培训当地的售后服务人员)。

  (1)企业范围仅限重点工业出口大户,售后服务人员限技术人员(须提供技术人员证书)。

  (2)派出售后服务人员到境外工作:

  ①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

  ②月生活补贴标准按1500美元计。

  (3)在国内培训当地的售后服务人员:

  ①培训费;

  ②国内住宿费;

  ③培训基地的场地租金。

  三、资金扶持标准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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