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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评议,统一纳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

第七章 业务台帐、档案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工作台帐:

  (一)辖区《消防安全列管单位一览表》及其基本情况表;

  (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存根;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五)《消防行政处罚月报表》和《消防监督检查月报表》。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消防专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监督抽查卷,并按顺序存放以下资料:

  (一)法律文书卷内主要存放:

  1.卷内材料目录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3.复查意见书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二)监督抽查卷内存放:

  1.卷内材料目录

  2.监督抽查情况统计表

  3.消防监督抽查通告、公告等

  4.消防监督抽查通报

  5.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消防行政处罚卷按顺序主要存放以下资料:

  1.卷内材料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3.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4.受案登记表

  5.行政处罚审批表

  6.传唤证

  7.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8.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9.举行听证通知书

  10.听证报告

  11.听证笔录

  12.抽样取证通知书

  13.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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