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评议,统一纳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
第七章 业务台帐、档案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工作台帐:
(一)辖区《消防安全列管单位一览表》及其基本情况表;
(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存根;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五)《消防行政处罚月报表》和《消防监督检查月报表》。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消防专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监督抽查卷,并按顺序存放以下资料:
(一)法律文书卷内主要存放:
1.卷内材料目录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3.复查意见书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二)监督抽查卷内存放:
1.卷内材料目录
2.监督抽查情况统计表
3.消防监督抽查通告、公告等
4.消防监督抽查通报
5.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消防行政处罚卷按顺序主要存放以下资料:
1.卷内材料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3.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4.受案登记表
5.行政处罚审批表
6.传唤证
7.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8.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9.举行听证通知书
10.听证报告
11.听证笔录
12.抽样取证通知书
13.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