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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第二十条 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每人每月对居民、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户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1次。

  消防宣传教育可以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标语、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

第六章 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区公安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由主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培训。

  新上岗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必须接受专门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新上岗民警,由区公安分局以文件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条 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的内容为业务理论和监督执法技能两项。业务理论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基础知识、火灾调查基础知识等;监督执法技能主要包括开展消防监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技能。

  区公安分局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新颁布的消防工作的新法规、新文件组织宣贯,更新消防监督执法技能。

  第二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集中授课和组织民警“跟班”学习等方式进行对民警实施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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