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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 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使用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复查意见书》;

  (六)《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七)《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报恢复使用、生产、营业用);

  (八)《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审批表。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火灾调查处理表》等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先行盖章后,派出所指定专人签字领用保管,并实行编号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律文书制作应当符合规定,填写规范,表述准确,不得涂改,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由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填写,如实记录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经被检查单位或人员签章后,归档备查。

  (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由民警在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时填写,如实记载举报、投诉内容和核查处理、告知情况,归档备查。

  (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由经办民警填写,并经所长审核签章后送达。

  (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审批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任何人员不得藏匿、损毁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利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审批的,系统生成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可采用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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